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399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13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39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薛其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10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薛其偉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貳拾陸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薛其偉因犯詐欺取財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7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七、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本文、第53條、第51條第7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該等案件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茲檢察官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誤,認其聲請為正當,爰斟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侵害法益種類、各次犯罪時間間隔等量刑因素,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本文,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9月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潘明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蘇豐展中華民國111年9月8日附表:受刑人薛其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詐欺取財詐欺取財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犯罪日期107年11月初之不詳時間110年2月28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調偵字第1138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緝字第85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簡字第657號111年度簡字第1401號判決日期110年5月18日111年5月31日確定判決法院同上同上案號同上同上確定日期110年6月28日111年7月5日是否為得易服勞役之案件是是備註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4903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罰執字第484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