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34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暫停門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346號原告 何義林 被告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暫停門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1年8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參,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9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玉萱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1年9月12日
書記官謝明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