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4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448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戊○○訴訟代理人己○○被告辛○○
寅○○壬○○ 林淑惠 子○○即林淑惠之承上一人法定代理人辰○○
甲○○被告癸○○ 張維財 之承
丑○○張維財之承庚○○張維財之承丁○○○張維財之卯○○○○○○張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癸○○、丑○○、庚○○、丁○○○、卯○○○○○○為被告張維財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本件因被告張維財於民國94年8月3日死亡後訴訟程序當然停止,而其繼承人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
二、經本院查明癸○○、丑○○、庚○○、丁○○○、卯○○○○○○為被告張維財之繼承人,此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是渠等應即與原告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1月15日
民事庭法官賴秀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4年11月15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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