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275號原告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深池 被告鴻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丙○○
乙○○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鴻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鴻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費新台幣313,92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外,尚應補繳新台幣3二)提出準備書狀1份及繕本4中華民國94
民事第三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9月26日
書記官陳純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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