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附民字第9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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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附民字第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附民字第98號原告輝傑貿易有限公司
四樓法定代理人乙○○
八號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陳文雄 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案件(93年度訴字第202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常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9月26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黃永定法官陳雪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戴育萍中華民國94年9月2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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