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交訴字第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交訴字第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肇事遺棄罪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交訴字第101號公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肇事遺棄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9月2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劉為丕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方秀貞中華民國94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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