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度聲字第132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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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聲字第13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32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清輝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清輝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陸罪,分別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捌年肆月。
其他聲請(即附表二部分)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清輝(下稱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6罪,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一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准予定執行刑部分:
㈠、經查,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6罪,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罪,雖已執行完畢,然因與附表一編號2至6所示之罪,合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情形,應併合處罰之,致無從區分何罪業已執行完畢,是縱附表一編號1之犯罪形式上業已執行完畢,仍以未全部執行完畢論。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參照)。
㈡、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6罪,經判處如附表一編號1-6所示之刑,其中2至6部分,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在卷可稽。又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0條業經修正公布施行,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以修正後之刑法第50條較有利於受刑人。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就附表一編號1-6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
主文第一項所示。
三、駁回聲請部份:
㈠、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經判決確定如附表二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與附表一所示之6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㈡、按刑法第51條之數罪併罰,應以合於同法第50條之規定為前提,而第50條之併合處罰,則以裁判確定前犯數罪為條件,若於一罪之裁判確定後又犯他罪者,自應於他罪之科刑裁判確定後,與前罪應執行之刑併予執行,不得適用刑法第51條所列各款,定其應執行之刑(最高法院32年非字第63號判例意旨參照)。又上開所謂裁判確定,乃指「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而言,亦即以該首先判刑確定之日作為基準,凡在該日期之前所犯之各罪,應依刑法第51條各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在該日期之後所犯者,則無與之前所犯者合併定執行刑之餘地;惟在該日期之後之數罪,其另符合數罪併罰者,仍依前述法則處理;然無論如何,既有上揭基準可循,自無許任憑己意,擇其中最為有利或不利於被告之數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最高法院98年度臺非字第37號判決意旨參照)。
㈢、受刑人所犯附表二所示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其犯罪時間固起始於101年1月底之某日,然其犯罪完成日即查獲日為101年4月26日,已在附表一編號1所示毒品危害防制案件判決確定日101年2月8日之後,依前開說明,該案所宣告之有期徒刑部分,並不符合刑法第50條之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要件,無法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聲請人就附表二部分與附表一部分所宣告之刑,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220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2條第1項但書、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炫德
法官李嘉興法官李代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0日
書記官陳昱光附表一┌──┬────┬────┬─────┬────────┬─────────┬────────┬────┬────┐│編號│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偵查(自訴)機│最後事實審法院、判│確定判決法院、案│判決確定│備註││││││關年度案號│決日期及案號│號│日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臺灣高等法院高雄│101年2│得易科罰││1│毒品危害│有期徒刑│100年5月│檢察署100年度毒│0年11月30日之100│分院101年度上易│月8日│金之案件│││防制條例│6月│11日│偵字第1963號│年度易字第1306號│字第77號(程序判││。││││││││決)││已繳納罰││││││││││金│├──┼────┼────┼─────┼────────┼─────────┼────────┼────┼────┤│││││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編號2-6││2│毒品危害│有期徒刑│100年7月│檢察署100年度毒│院102年5月31日之│最高法院102年度│102年8│曾經定應│││防制條例│13年6月│26日│偵字第2486、2487│102年度上訴字第│台上字第3513號│月29日│執行有期││││││號、100年度偵字│341號│││徒刑18年││││││第9107、9543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最高法院102年度│101年8│編號2-6││3│毒品危害│有期徒刑│100年9月│檢察署100年度毒│院102年5月31日之│台上字第3513號│月29日│曾經定應│││防制條例│13年7月│3日│偵字第2486、2487│102年度上訴字第│││執行有期││││││號、100年度偵字│341號│││徒刑18年││││││第9107、9543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最高法院102年度│102年8│編號2-6││4│毒品危害│有期徒刑│100年7月│檢察署100年度毒│院102年5月31日之│台上字第3513號│月29日│曾經定應│││防制條例│5年6月│27日│偵字第2486、2487│102年度上訴字第│││執行有期││││││號、100年度偵字│341號│││徒刑18年││││││第9107、9543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最高法院102年度│102年8│編號2-6││5│毒品危害│有期徒刑│100年8月│檢察署100年度毒│院102年5月31日之│台上字第3513號│月29日│曾經定應│││防制條例│5年7月│5日│偵字第2486、2487│102年度上訴字第│││執行有期││││││號、100年度偵字│341號│││徒刑18年││││││第9107、9543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最高法院102年度│102年8│編號2-6││6│毒品危害│有期徒刑│100年8月│檢察署100年度毒│院102年5月31日之│台上字第3513號│月29日│曾經定應│││防制條例│5年8月│中旬某日│偵字第2486、2487│102年度上訴字第│││執行有期││││││號、100年度偵字│341號│││徒刑18年││││││第9107、9543號│││││└──┴────┴────┴─────┴────────┴─────────┴────────┴────┴────┘附表二┌──┬────┬────┬─────┬────────┬─────────┬────────┬────┬────┐│編號│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偵查(自訴)機│最後事實審法院、判│確定判決法院、案│判決確定│備註││││││關年度案號│決日期及案號│號│日期││├──┼────┼────┼─────┼────────┼─────────┼────────┼────┼────┤││槍砲彈藥│有期徒刑│101年1月│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3│││1│刀械管制│3年2月│底之某日起│檢察署101年度毒│2年1月31日之101│101年度訴字第│月12日│無│││條例│,併科罰│至101年4│偵字第1287、2017│年度訴字第1197號│1197號││││││金新台幣│月26日查獲│號、101年度偵字││││││││6萬元│時止│第455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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