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4年度竹東簡字第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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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竹東簡字第52號
原   告  黃興亮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興祥 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9,700元,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0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東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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