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4年度竹北簡調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竹北簡調字第95號
聲 請 人  何資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曾 朱梅華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依民事訴
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經調解,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74,904元〈計算式:(484.01+1290+
2350.83)*1200*1/2=2,474,904〉,應徵調解聲請費2,000元
,日後若調解不成立,另須補繳裁判費23,552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0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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