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湖調字第81號
聲 請 人 謝謝 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
兼法定代理人 謝諒 獲
主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伍
佰元,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台幣
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
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
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
上者,徵收五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定有明文
。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支付命令及調解,其主張之標的為相對人
宏達通訊股份有限公司等7人應各給付聲請人各新台幣(下
同)14萬元及自103年6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等,因經異議後轉為調解程序,其標的
之金額應為196萬元(被告7人*每人14萬元*聲請人2人
=196萬元),應徵聲請費2,000元,經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聲
請費500元後,尚不足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20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請求。
中華民國104年4月10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黃紀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10日
書記官藍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