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4年度司桃調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桃調字第91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呂明文呂素蘭 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呂明文尚積欠聲請人債務新臺幣
225,245元及其利息未清償。經查,相對人呂明文之父即被
繼承人 呂金波 死亡後,遺有遺產即坐落桃園市○○區○○段
○○○○號及其上第223建號建物(下稱系爭不動產),而相
對人呂明文未向法院為拋棄繼承之表示,依法就上開不動產
應有繼承權。詎相對人呂明文竟將繼承取得之系爭不動產潛
在應有部分,無償移轉予相對人呂素蘭,致聲請人追償無門
,損害聲請人之債權甚鉅,聲請人自得聲請撤銷相對人就系
爭不動產之分割繼承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並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為此聲請調解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核其
性質屬形成之訴,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
爭,而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
故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
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4月10日
桃園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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