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桃簡調字第189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徐進和 、 徐進通 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徐進和尚積欠聲請人債務新臺幣
181,492元及其利息未清償。經查,相對人即債務人徐進和
之母即被繼承人 徐郭阿笑 已歿,遺有遺產即坐落桃園市○○
區○○段○○○段000000地號及其上第448建號建物(下稱
系爭不動產),而相對人徐進和未向法院為拋棄繼承之表示
,依法就上開不動產應有繼承權。詎相對人徐進和竟將繼承
取得之系爭不動產潛在應有部分,無償移轉予相對人徐進通
,致聲請人追償無門,損害聲請人之債權甚鉅,聲請人自得
聲請撤銷相對人就系爭不動產之分割繼承行為及所有權移轉
登記之物權行為,並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為此聲請調解等
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核其
性質屬形成之訴,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
爭,而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
故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
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4月10日
桃園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