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4年度竹北小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竹北小字第57號
原   告  李維傑
被   告 芊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騏翔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十三日上午十
時四十分在本院竹北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10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官傅曉瑄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10日
書記官陳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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