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4年度竹北救字第3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竹北救字第3號
聲 請 人  吳宇森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陳玉麟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
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生活困難,無力負擔訴訟費用
;又本件顯有勝訴之望,爰依法請求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桃園市龍潭區公所中低
收入戶證明書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聲請人稅務電子閘
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其於民國101、102年度名下均無
財產,所得分別為新臺幣12,028元、3,750元,有上開財產
所得調件明細表4紙附卷可稽,堪認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
費用,又依其起訴所為之主張,尚須調查辯論程序始可明確
,亦非顯無勝訴之望,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4月10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官傅曉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4月10日
書記官陳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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