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訴字第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德安臻藏 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金子葳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藍海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
公司、藍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之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元,依臺灣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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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簡賢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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