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補字第76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補字第763號
原   告  蔡政璜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蔡淑津劉增利
  支付命令,惟被告蔡淑津、劉增利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繳裁
   判費2,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1,6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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