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簡字第711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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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統民
訴訟代理人 黃維貞
吳清貴
被 告 王子昇
高阿音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雄簡字第711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102年5月15日上午9時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23日下
午4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
如下:
法 官 陳航代
書 記 官 鄒秀珍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柒萬貳仟伍佰捌拾肆元,及自民
國一○一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三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捌佰捌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借款人即被告王子昇於民國94年1月31日邀同連帶
保證人即被告高阿音陸續向伊借款本金新臺幣(下同)172,
584元,並簽立借據為憑。本案係學生就學貸款,依其償還
辦法借款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後滿一年之日為開始償還日
期,而借款人於96年7月畢業,其開始攤還日期為97年7月
1日,詎借款人自101年7月1日起即不為清償,致積欠伊
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給付,又被告高
阿音為其連帶保證人,應就上開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撥款通知書、放款客戶授
信明細查詢單、就學貸款利率沿革一覽表等為證,經本院核
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依調查證據結
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5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鄒秀珍
法官陳航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5月24日
書記官鄒秀珍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880元
合計1,8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