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2年度岡簡字第77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関口富春
訴訟代理人  李禹靚
被   告  陳志鵬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岡簡字第77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02年5月28日下午4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民事
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姝蒓
  書 記 官 戴顯澄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叁萬玖仟柒佰捌拾陸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叁萬捌仟柒佰捌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新臺幣叁仟元之
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
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渣打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帳單、債權讓
與證明書、債權讓與公告等件各1份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
。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是經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屬
實,其依消費借貸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向被告請求清償債
務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
中華民國102年5月2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書記官戴顯澄
法官李姝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5月28日
書記官戴顯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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