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補字第75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補字第757號
原   告  陳昱維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孫郁盛 、孫 謝美雲
  (原名:謝美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孫謝美雲 (原名:
  謝美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000元,應繳
   裁判費25,7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25,25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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