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簡字第553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王慧鈞
       陳秀卿
被   告  張國欽張國進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雄簡字第553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02年5月16日上午9時1分言詞辯論終結,於同年月23日下午
4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航代
  書 記 官 鄒秀珍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陸仟貳佰陸拾元,及其中新臺幣
壹拾貳萬玖仟壹佰伍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2年6月7日向原告申請貸款(放款帳
號為:000000000000),約定貸款最高訂約額度新臺幣30萬
元,並簽立綜合約定書,約定利息按年利率18.25%計算,按
月攤還,如有遲延履行則依年利率20%計付利息。嗣被告於
額度內陸續動用貸款,惟自96年11月1日起即未依約還款,
尚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額及利息未償還之事實,業據
其提出國民現金申請書、國民現金綜合約定書、國民現金貸
款融資查詢及國民現金貸款交易明細查詢為證,經本院核對
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
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5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鄒秀珍
法官陳航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5月24日
書記官鄒秀珍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550元
合計1,5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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