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2年度岡簡字第118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鼎雄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宥寧
訴訟代理人  顧心吟
被   告  楊素鳳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岡簡字第118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
於中華民國102年5月28日下午4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
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姝蒓
  書 記 官 戴顯澄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捌仟玖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九
十四年六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
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叁佰叁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 東森 得意卡申請書、用卡須知
等件各1份及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公告等件各2份為
證,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亦未
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是經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
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屬實,其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向被告請
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
中華民國102年5月2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書記官戴顯澄
法官李姝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5月28日
書記官戴顯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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