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簡字第721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胡祐彬
被   告  邱淑明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雄簡字第721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02年5月16日上午9時5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23日下
午4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
如下:
  法   官 陳航代
  書 記 官 鄒秀珍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萬叁仟壹佰叁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
貳拾陸萬玖仟壹佰肆拾貳元自民國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仟肆佰叁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0年1月31日向伊申請信用卡使用,
並領有卡號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依約被告得持卡於
特約商店簽帳消費,且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全數繳清或付
清當期最低應繳金額,若遲延付款者,應以年息20%計算利
息。詎被告嗣後未依約繳款,截至101年11月22日止尚積欠
消費款新臺幣(下同)269,142元及利息33,992元未清償之
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歸戶債權明細
查詢、客戶帳務查詢及計算表等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
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5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鄒秀珍
法官陳航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5月24日
書記官鄒秀珍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3,310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120元
合計3,4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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