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家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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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重家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家訴字第9號受罰人甲○○以上受罰人因原告乙○○等與被告丙○○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為證人而不到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處罰鍰新台幣叁萬元。
理由
一、按證人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台幣30,000元以下罰鍰,證人已受前項裁定,經再次通知仍不到場者,得再處新台幣60,000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拘提之,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受理前開事件,受罰人為證人,經先後兩度通知於98年
6月19日及98年7月24日到場應訊,其開庭通知書均已依法寄存於其戶籍所在之台北縣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清水派出所,堪認受罰人已收到各該通知,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
三、受罰人並無正當理由,竟不到場,應處罰鍰新台幣30,000元。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余來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8年9月9日
書記官利海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