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30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303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臺中看守所)義務辯護人 張貴閔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捌年拾貳月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前因涉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之加重強盜罪,經本院訊問後,因共犯間供述不一,恐有勾串之虞,前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乃於民國98年9月7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嗣於98年10月16日本院審理時,因調查證據完畢,辯論終結,經合議庭評議認無繼續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遂於同日解除禁止接見、通信在案。茲因本案業已審結,並於98年11月18日就被告甲○○涉犯之加重強盜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2月,並與其所犯其餘竊盜、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等罪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2月在案,足認其所犯乃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明確,且被告甲○○前於98年6月29日強盜銀行後,有逃亡、隱匿之行為,迄至98年7月9日始為警循線拘提到案,足認有逃亡之事實亦明。據上,足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而有繼續羈押必要,應自98年12月7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2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李雅俐
法官王世華法官蔡美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皇清中華民國98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