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3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8年度附民字第381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98年度易字第277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2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靜琪
法官林慶郎法官莊嘉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怡臻中華民國98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