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家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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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重家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家訴字第9號原告乙○○
甲○○○丁○○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進德 律師
許峻鳴 律師被告丙○○訴訟代理人 張家豪 律師複代理人 許文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月14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欄甲、不動產部份編號3所列關於○○鎮○○○段十三添小段「第72地號」之記載,應更正為「第72之8地號」。
原判決附表四所列關於繼承人「 王黃雪香 」之記載,應予更正為「甲○○○」。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第一、二項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97年7月28日
書記官林佩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