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拍字第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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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46號

聲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理人 李美珍

相對人 李秉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4,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復依民法第881條之17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相對人於民國112年9月6日將其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不動產,分別設定新臺幣(下同)827萬元、51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相對人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信用卡契約、保證,擔保債權確定期日均為142年8月31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此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二)又相對人分別向聲請人借款①689萬元;②360萬元;③65萬元,並約定利息及違約金,借款期間分別為①自112年9月8日至142年9月8日止;②自112年9月8日至132年9月8日止;③自112年9月8日至132年9月8日止,並約定如未按月清償本息,且經催告後仍未清償時,借款視為全部到期。上開貸款,相對人自114年1月8日起不為清償,尚積欠10,685,890元暨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其他約定事項、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借款契約書、授信交易明細查詢、催告函、郵局收件回執為證。另經本院於114年5月26日通知相對人就現存債權額表示意見,該通知業於同年6月13日送達相對人,惟其迄今未表示意見,有送達證書、收文收狀查詢清單附卷足稽,應認聲請人主張為可採,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當事人或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苗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

附表一: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備  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1

苗栗縣

後龍鎮

龍東

267-24

98

1/1

2

苗栗縣

後龍鎮

龍東

267-29

167

1/5

附表一:

編   號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物門牌

主要用途

主要建材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備   考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024

苗栗縣○○鎮○○段000000地號

苗栗縣○○鎮○○里0鄰○○00○0號

住家用、停車空間、鋼筋混凝土造、四層

一層:57.1

二層:56.39

三層:53.92

四層:28.72

合計:196.13

陽台:1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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