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7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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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764號
原告 王國良
法定代理人 林惠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商標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將註冊號00000000「喫茶小舖壺及圖」及註冊號00000000「吃茶三千」之商標移轉登記予原告,其性質屬財產權而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各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30萬元(計算式:165萬×2=330萬),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7月14日
書記官張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