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43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周良燉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恆優利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新臺幣(下同)3,220,198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8,936元。故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4年7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秉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14日
書記官黃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