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4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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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43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周良燉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恆優利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新臺幣(下同)3,220,198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8,936元。故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4年7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秉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14日

書記官黃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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