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815號
原告大漢酵素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檉
訴訟代理人 楊永吉 律師
黃勝玉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芮婕 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200元。茲依法裁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唐敏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14日
書記官黃雅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