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8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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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815號

原告大漢酵素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檉

訴訟代理人 楊永吉 律師

黃勝玉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芮婕 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200元。茲依法裁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唐敏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14日

書記官黃雅青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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