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原附民字第140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原附民字第140號原告 莊瑀慈 被告 林佳樺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原金訴字第17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7月14日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施慶鴻法官羅羽媛法官彭國能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書記官郭淑琪中華民國114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