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附民字第187號
原告 陳昭君
被告 蘇昆鳴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簡字第23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4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許曉怡
法官蔡咏律
法官吳欣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珮華
中華民國114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