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7年度新訴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新訴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陳宏昌
訴訟代理人  謝凱傑 律師
       楊聖文 律師
       朱純暄 律師
       黃聖珮 律師
相 對 人  蕭淑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
繫屬事實之登記,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25日所為之裁定,應更
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關於「臺
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法官葉淑儀」之記載,應更正為「臺
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法官葉淑儀」。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而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
232條第1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葉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8日
書記官陳欣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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