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司消債調字第43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司消債調字第436號
聲 請 人  李憶雯
代 理 人  陳信憲 律師
相 對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相 對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相 對 人  星展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
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
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
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依民
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規定,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
第一編第一章第一節之規定。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
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
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經查,債務人於民國107年11月7日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調解
時,其戶籍地及住所地分別位於臺中市西屯區及臺北市內湖
區,非在本院轄區,有債務人戶籍資料及陳報狀在卷可稽。
是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
債務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3日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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