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小字第408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小字第4083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羅人晧
上列原告請求被告 石夫成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被告石夫成之繼承系統表及
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具狀陳明是
否聲請上開繼承人承受訴訟,逾期未補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
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
聲明承受訴訟,民事訴訟法168條、第175條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
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有規定。
二、經查,原告於民國107年7月24日提起本件訴訟,惟被告石夫
成於民國107年9月22日死亡,有本院收文章、原告提出之被
告戶籍謄本在卷(見本院卷第9頁、第85頁),被告既於起
訴後死亡,訴訟程序當然停止,爰依首揭規定,限原告於本
裁定送達後七日內,查明補正被告之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
承人之最新有記事戶籍謄本,並陳明是否聲請上開繼承人承
受訴訟,逾期未補,即駁回原告之訴,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3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力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3日
書記官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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