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7年度六簡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六簡字第17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文彥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確認通行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0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第二審上訴之訴訟價
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4,658元,應繳第二審上訴裁判費7,
4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雲林縣○○市
○○路○○號)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蕭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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