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小字第43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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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小字第4394號
原   告 藍科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榮慶
被   告 百威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袁倫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定有明文。
所謂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係指本於一定權利義務關
係而生之訴訟而言。次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
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復為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
2項、第28條第1項所明定。
二、查被告營業所所在地桃園市八德區,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
料查詢在卷可參,而卷內設備租賃合約書僅被告公司印文,
無原告公司印文,不足認兩造約定本院為管轄法院,無合意
管轄約定之適用。從而,本件無合意管轄之約定,原告自應
向被告營業所所在地桃園市八德區之法院即臺灣桃園地方法
院起訴,爰依職權將本件裁定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3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趙子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3日
書記官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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