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他字第59號
被 告 趙輝夫
訴訟代理人 謝承運 律師
上列被告與原告 鄭錦雪 間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被告
聲請退回溢繳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退還溢收被告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柒佰玖拾元。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本件被告與原告鄭錦雪間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事件,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經民國107年10月11日本院
107年度北他字第59號裁定及107年10月26日更正裁定被告
應向本院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16元,惟被告向本院
繳納3,206元,此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在卷為憑,其溢
繳裁判費用2,790元,爰依聲請裁定返還。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3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3日
書記官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