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繼字第9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司繼字第9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司繼字第956號聲請人 吳光中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本院以民國(下同)100年度司財管字第49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 陳時杰 (生前設籍彰化縣○○鎮○路里○路街○○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管理人,上開裁定業於100年11月8日確定,茲檢具相關收據影本,聲請酌定聲請人擔任遺產管理人之報酬等語。
三、經查,本件係屬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首開規定應繳程序費用1,000元,經本院於101年10月17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期限內補正,該裁定業已於101年10月24日合法送達,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故其聲請依首揭規定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劉俊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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