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更(一)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更(一)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更(一)字第67號上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乙○○上訴人即被告丙○○選任辯護人 陳詩文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陳詩文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理由欄六、第廿二行「㈤不及為新舊法比較」應更正為「㈤不及為新舊法比較暨適用減刑」,另據上論斷欄應更正補列「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條」。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三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四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正本理由欄六、第廿二行「㈤不及為新舊法比較暨適用減刑」誤載為「㈤不及為新舊法比較」,另據上論斷欄漏載「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條」,均與原本不符,爰更正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0日
刑事六裁判庭審判長法官林堭儀
法官莊謙崇法官陳玉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思云中華民國96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