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上更二緝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上更二緝字第3號上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陳東漢選任辯護人吳文華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東漢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捌年拾壹月拾伍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陳東漢前經本院認為犯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95年7月1日施行前之刑法第340條常業詐欺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108年6月15日執行羈押,嗣經第一次延長羈押,至108年11月14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8年11月15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5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許宗和
法官章曉文法官黃玉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傅國軒中華民國108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