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131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1319號聲請人韓德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119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1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黎文德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2月18日
書記官趙彬┌─────────────────────────────────────┐│支票附表:97年度除字第131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宏銳電子股│永豐商業銀│97年8月15日│66,413元│0000000││││份有限公司│行積穗分行│││││││ 林輝記 ││││││├───┼─────┼─────┼──────┼─────┼─────┼──┤│002│宏銳電子股│永豐商業銀│97年9月15日│25,200元│0000000││││份有限公司│行積穗分行│││││││林輝記││││││├───┼─────┼─────┼──────┼─────┼─────┼──┤│003│祺林工業股│彰化商業銀│97年7月31日│45,540元│0000000││││份有限公司│行双和分行│││││││ 温金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