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94年度虎小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虎小字第三八號
  原   告 甲○○○○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誠一
  訴訟代理人  張美純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中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中市○○區○○里○鄰○○路○段○○○巷○號,有戶籍
謄本可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中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
法官葉明松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蕭應欽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十二   日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