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4年度中簡字第5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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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中簡字第五八六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品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
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二日裁定命其於
收受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四年一月十七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
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至九十四年二月十四日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
  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美蒼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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