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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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69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案外人 林清景 於民國84年12月7日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1,200,000元,其還款方式、借款期限、約定利息按契約之約定計算,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於民國84年12月14日登記在案。又本件債權人 張呂雪珠 於民國95年7月17日死亡,該債權全部應由其配偶及子女,即聲請人乙○○繼承,而承受被繼承人即張呂雪珠財產上之一切權利。詎清償期屆至後,案外人林清景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一件、遺產分割協議書影本一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29日
高雄簡易庭
法官朱盈吉
一、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6年1月29日
書記官周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