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字第9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字第9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97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宜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保護管束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偽造有價證券罪,經台灣宜蘭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月,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經最高法院於93年4月15日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另因侵占罪,經本院於95年10月18日撤銷改判有期徒刑二年確定,嗣經定執行刑為四年十月,於93年5月28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6年4月10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6年4月10日法矯司字第0960905815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從而,依法為上開裁定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13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志洋
法官沈宜生法官蔡聰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建邦中華民國96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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