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抗字第4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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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抗字第4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抗字第467號抗告人乙○○○
甲○○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中華民國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不服民國96年3月14日原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1111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4月13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許正順
法官張蘭法官魏麗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4月16日
書記官于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