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字第9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99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台北監獄執行上列被告因保護管束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11月確定,於民國94年8月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6年4月10日核淮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裁定。
二、經核卷附法務部矯正司函及附件保護管束名冊,並無不合。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13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劉景星
法官官有明法官陳世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丁淑蘭中華民國96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