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重更(一)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上重更(一)字第10號上訴人即被告 楊春梅 選任辯護人 吳宜臻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蔡金蟬 選任辯護人 徐秀蘭 律師
成介之 律師 龔君彥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吳秉昌 選任辯護人 吳玲華 律師
林士祺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春梅、蔡金蟬、吳秉昌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三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楊春梅、蔡金蟬、吳秉昌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4條第1項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6年1月30日執行羈押,至96年4月29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被告楊春梅、蔡金蟬、吳秉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民國96年4月30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4月13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王炳梁
法官林婷立法官李錦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金來中華民國96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