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交附民字第20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自訴人丙○被告乙○○
甲○○右列被告因九十年度交自字第二四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陳述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被訴業務過失傷害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二日
法官劉長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須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八日